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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5月1日起实施新商标法的亮点 |
发布者:cyoukitei 发布时间:2014-4-19 9:35:27 阅读:1001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福建宝利特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cnpolytech.com || www.lidafujian.com 福建宝利特讯 “声音”也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不再是荣誉称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新《商标法》共作出了53项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全文从现有的64条增加到73条,其中关于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条修改最多,有30多条。和现行商标法相比,新《商标法》有以下亮点。 “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企业新增竞争利器 新《商标法》第八条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意味着被大家所熟知的“新闻联播”开始曲、腾讯QQ消息提示音等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了,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得到更全面的保护,也为工商部门在商标保护领域提出了新课题。 一般企业可以申请声音商标的对象包括: 企业宣传片及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 企业自有歌曲的主要旋律 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 商标注册可“一标多类” 还增加了电子申请方式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即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可在一份申请表上填报 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即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 从原来的“一标一类”到现在的“一标多类”,从“纸质书面提交”到与“数据电文提交”并行的转变,不仅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且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对于我市那些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 商标3年不使用可撤销 新《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商标局审结商标注册的时间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宣告无效案件的时间为9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的审结期限为12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申请商标续展时间由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调整为12个月。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有6个月宽展期,为商标注册人提供更充裕的续展申请时间。 新法对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改善了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增强了商标获权时间的可预期性。据了解,按新法规定,加上等候商标公告的3个月时间,一般一件商标申请可在12-15个月内获得注册。但“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也要在9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且一年内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简化商标异议程序 “驰名商标”脱去荣誉光环 回归商标保护本色 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八条等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明确的规范。其中引起社会关注最大的焦点就是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与荣誉称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原本是为了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是为解决商标争议,规制‘傍名牌’行为。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做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新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成为一种法律符号。 新《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这将极大地杜绝现实中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 恶意侵权可处3倍赔偿上限提高到300万元 新《商标法》六十三条针对以往实践中侵权人侵权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现行的“等额赔偿”,改为“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情况下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负担 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案件判定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该负责人提醒,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体现涉案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解决条款保护商标专用权 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突出。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保护的对象更加广泛,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利人也拥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者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后,商标代理机构迅速发展,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50家。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像全国其他省市代理机构一样,存在着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商标等现象。 新《商标法》加大了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例如,第六十八条明确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同时除了警告、罚款等原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之外,违法商标代理机构还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 福建宝利特标签:人造革、合成革、PU皮革、PVC皮革、水性聚氨酯、箱包革、沙发革、汽车坐垫革、服装革、鞋材革、装饰革、高分子新材料。 |